深圳市电子烟商会

商会章程

 深圳市电子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电子烟商会,英文名称:Shenzhen E-cigarett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ZEC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电子烟研发、生产、销售企业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烟研发、生产、销售企业 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及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波顿科技园A栋首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单位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活动,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窗体底端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
(四)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七)热心于商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商会发展做出贡献;
(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再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业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8万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
(六)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七)监事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该提前30天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连续12个月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有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可予以惩戒,并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就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由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代表)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五十家,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单位数量达到或超过五十家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账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清算、终止、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章程制度或修改应当经参加大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大会其他决议须经到场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最低不得低于9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各机构的设置,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新单位的入会申请及对会员的惩戒措施;
(八)聘任或者解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窗体顶端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窗体底端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行,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窗体顶端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 选任职 ,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八)中〗。
窗体底端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企业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企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主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决定秘书处人员的工资与福利。
(七)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窗体顶端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 会员 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窗体底端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急会员企业(会员企业代表)大会职责时,召急会员企业(会员企业代表)大会;
(八)接受会员单位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企业(会员企业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其他合法机构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各项资金产生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平摊或变相摊派。
捐赠单位或个人、资助单位或个人、会员单位、监事会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及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单位或个人、资助单位或个人、会员单位、监事会的查询请求,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会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主动及时如数退还,并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若行为构成犯罪的,本商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本商会接受上级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聘请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待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正式调任或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共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及时将审计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时,必须接受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商会应当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应当及时向会员单位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经费开支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企业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窗体顶端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 深圳电子烟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 深圳电子烟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窗体底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商会应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经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并解散。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 8月 22 日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Copyright 2018 深圳市电子烟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A座一楼  备案 : 粤ICP备00000000号
电话 : 0755-82093909  传真 : 0755-83367858  邮箱 : 3203723020@qq.com  支持 : 1STUDIO  统计 :